恋爱纠纷案例:双方借贷关系,分手后如何维护权益?
文章分类: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:2021-01-20 阅读: 42791
李娜与张磊原是恋人。
恋爱期间,两人做起了理财,2017年5月,张磊向李娜借款30万元,并给她出具了一张借条,借条中载明用张磊的房产证作抵押。同年9月,张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娜归还了30万元,但他未将借条要回。
2018年年底,李娜拿着该借条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判令张磊返还30万元欠款。
法院查明,除本次借款外,李娜后来又给张磊账户打入5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,后张磊给李娜归还15万元,李娜要求张磊就其余35万元给她打借条,被张磊拒绝。
庭审时,李娜称张磊归还的30万元为50万元借款中的一部分,与借条上所载的30万元不是一笔钱。
法院审理认为,李娜给张磊借款30万元及张磊给李娜归还该笔借款的行为均已履行完毕,李娜以借款30万元未偿还为由起诉张磊不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不予支持。至于李娜和张磊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与本案无关。法院判决驳回李娜的诉讼请求。
李娜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,近日,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感情破裂索要欠款
阿海与刘芳原是恋爱关系。2011年至2015年10月两人恋爱期间,阿海时常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刘芳支配和管理,刘芳先后从阿海的银行卡中取款,加上阿海给她的一些现金,累计22.9万元。后来两人感情渐生嫌隙,在阿海的催促下,刘芳给阿海还了3万元,还有19.6万元一直没有归还,阿海将刘芳诉至法院,要求刘芳偿还欠款和利息。
庭审中,刘芳辩称两人发生经济上的往来时是男女朋友,因此并不存在借贷关系。另外,她已将阿海的15.2万元借给了自己的父亲,其父及其合伙人向阿海共同出具了借条,并且该款在2016年通过诉讼形成了判决并在执行,此次诉讼是重复诉讼。该情节法院已查明,但法院未予支持,理由是刘芳就两笔借款为一笔借款的事实并未举证。
阿海要求刘芳归还欠款19.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,但对于阿海主张刘芳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,因双方之间对借款利息并未约定,根据法律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,故对于阿海主张要求刘芳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,法院没有支持。法院遂判决刘芳归还阿海欠款19.6万元。
法官提示
近年来,新市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递增趋势。其中,因恋爱引发的借贷纠纷不在少数。因恋爱期间出于对恋人的信任,财务方面一般不会刻意区分,如果一方借钱,很多人碍于情面,不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借条书写得不规范、内容不明确等,导致产生纠纷后自己举证不能。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,恋爱期间“明算账”并非不可取,任何经济来往都应妥善保留交易痕迹,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